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西洋江镇盛发加工厂,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西洋江镇张家村。
被执行人:杨永忠,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绥宁县人,住绥宁县。
审理经过
关于隆回县西洋江镇盛发加工厂与杨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20)湘0524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永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隆回县西洋江镇盛发加工厂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杨永忠支付隆回县西洋江镇盛发加工厂货物价款50,096元,并承担受理费599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永忠的财产进行了如下查证:
于2021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4月21日起向隆回县工商局、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和不动产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1日查封了杨永忠名下的车辆湘E5××××,但该车暂未找到,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该车下落,未能扣押。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21年6月10日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隆回县西洋江镇盛发加工厂,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除查封的车辆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永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