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正平
被执行人:杨卓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正平与被执行人杨卓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正平依据(2017)琼9027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75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7元,执行费165.31元。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卓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公积金及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卓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依法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杨卓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财付通账户。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正平发现被执行人杨卓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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