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华海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永勤村。 法定代表人钱红卫,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培,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产业集聚区祥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晓东,系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扬中市华海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豫1082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扬中市华海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7853.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扬中市华海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082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华海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张建岭 审判员  王新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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