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实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黄实正盗窃罪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黄实正应按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9002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履行以下义务:1、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罚金已冲抵70.3元,只需执行1929.7元);2、扣押的作案工具铁棍1根予以没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付通账户余额582.64元至本案执行代管款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院执行代管款账户(开户行: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琼海市人民法院;账号:1010887090005006)中的执行款582.64元划拨到海南省财政厅账户(开户名: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华信支行;账号:211030010400092700000000320),用于缴交罚金。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