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产业园A4栋1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鲲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蒋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审理经过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7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4880.27元,违约金244.01元,迟延履行金24元(暂计至2021年5月22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5223.28.2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干的银行存款5223.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