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贾某,男,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 被告:妥某,男,裕固族,甘肃省肃南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国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