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欢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路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苏欢欢的丈夫。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住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北段。 负责人:刘军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苏欢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欢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路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欢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7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6日18时35分许,车奥彬驾驶豫E×××××小型普通客车沿滑县滑台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金牛国际城小区前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沿滑台路自北向南直行的孙路阳驾驶的豫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车奥彬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车奥彬驾驶豫E×××××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辩称,车奥彬驾驶的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有交强险及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同意依法理赔。原告的维修费用过高。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经本院委托鉴定,豫E×××××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前的合理价值为30500元,事故造成的该车辆损失为14705元。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有:车辆损失为14705元、评估费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苏欢欢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苏欢欢车辆损失12705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147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苏欢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索忠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申瑞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