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范XX,男,现年36岁,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XX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范XX立即偿还借款2000元;支付令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原告诉称

事实与理由:2014年我与被申请人在临夏县马集新农村搞工程期间,被申请人欠我工资2000元,后我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出具了借条,但没有付给我一分钱,现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给付我的工资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第一款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范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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