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仕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平,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浏阳市大瑶南木花炮厂,住所地:浏阳市大瑶镇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22592490B。

执行事务合伙人:邱忠宇。

被告:陶红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

被告:李昌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

被告:何湘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

被告:邱忠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

被告:邱忠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

被告:邱孝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

被告:邱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

被告:黄明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

被告:刘桂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

被告:刘拥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何仕兵与被告浏阳市大瑶南木花炮厂、陶红宇、李昌清、何湘成、邱忠宇、邱忠兰、邱孝法、邱海燕、黄明建、刘桂香、刘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何仕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何仕兵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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