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西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郭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蒋西峰与被告张可、郭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西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可、郭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西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7年4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三个月付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可、郭洁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张可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今借蒋西峰现金伍拾万整,月息2分,三个月付一次利息,欠条出具后,二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未偿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张可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有张可出具欠条、通话录音及张可、郭洁支付利息的银行流水为凭,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5月10日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扣除二被告已支付利息30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可、郭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西峰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5月10日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扣除二被告已支付利息3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可、郭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