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龙县木井镇分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卢龙县木井镇分山村,组织机构代码A0743862-2。 法定代表人:申晓杰,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庆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卢龙县木井镇分山村,农民。 被告:申凤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卢龙县木井镇分山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占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卢龙县木井镇分山村,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卢龙县木井镇分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申凤军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龙县木井镇分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申晓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庆国、申宗强,被告申凤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占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补交201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承包金17400元。事实和理由:2000年1月5日,经过公开招标,原、被告口头订立荒山拍卖协议,约定:被告承包原告所有的荒山一片,承包期限为50年,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50年1月1日止,总承包金68500元,每10年上打租交承包金13700元。被告交纳2000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承包金13700元,交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承包金5000元,交202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承包金5000元,少交17400元。2017年5月,华能秦皇岛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租用被告承包的荒山4.61亩,占用期限50年,每亩租金30000元,被告尚余合同期限32年零7个月。2019年4月10日,被告曾起诉要求原告和华能秦皇岛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给付土地租赁费123880元,原告提起反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冀0324民初84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承包土地租赁费63087.85元,扣除已经支付14520元,应付48567.85元;二、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保全费1170元;三、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3民终212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争议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被告只有经营权。华能公司占地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并不是村委会出租,《荒山买卖协议》第七条约定,如出现政策性征地,土地补偿款归原告,剩余租金全部退回。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签订荒山承包协议后,被告向原告交纳了承包费,原告交付了承包的荒山,协议已经实际履行。2017年5月份,华能公司占用被告承包的荒山4.61亩,租期50年,每亩租金30000元,被告应得租金138300元,但原告只交给被告租金14520元。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并已经实际履行多年,在承包期内,荒山的租赁费应该归被告所有,原告无权收取,原告应将代收租赁费归还给被告。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到庭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本院(2019)冀0324民初844号民事判决,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3民终2120号民事判决、拍卖土地底账,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被告提交的公证书、荒山承包合同、交款收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与两审法院判决一致部分,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1月5日,经过公开招标,原告卢龙县木井镇分山村村民委员会与本村村民李德山签订荒山拍卖协议,约定:原告将座落在村北的荒山一片卖给李德山(底账上记录为李海军),东至山顶中间至黑石往下顺沟,南至栗树地边,西至大山顶中间流水沟,北至上顶山北边,拍卖给被告,拍卖期限为50年,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50年1月1日止,总承包金68500元,每10年上打租交承包金13700元,双方签订了荒山拍卖协议,并进行了公证。2000年1月5日,卢龙县公证处作出(2000)卢证经字第25号公证书,确认原告的代表人申志然和李德山2000年1月5日在荒山拍卖协议上的签字、印章属实。李德山交纳2000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承包金13700元。2009年4月6日,被告申凤军重新投标后,交200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承包金5000元,收据上注明不退底,09年开始11年,收款人党玉田,经手人申凤军,未注明少交或者拖欠承包金的情况。2020年3月7日,被告交2020年至2029年底承包金5000元,收款人申友,经手人申凤军,未注明少交或者拖欠承包金的情况。2017年5月,华能秦皇岛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租用被告承包的荒山4.61亩,占用期限50年,每亩租金30000元,被告尚余合同期限32年零7个月。2019年4月10日,被告起诉要求原告和华能秦皇岛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给付土地租赁费123880元,原告提起反诉,被告在诉讼中提交的荒山拍卖协议上原告的代表人为申志然,承包方为李德山和被告申凤军,与公证的荒山拍卖协议不一致,其它内容未发生变化。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冀0324民初84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承包土地租赁费63087.85元,扣除已经支付14520元,应付48567.85元;二、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保全费1170元;三、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3民终212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2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交201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承包金17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补交承包金。原、告2000年经过公开招标和卢龙县公证处公证,与李德山订立的荒山拍卖协议,2009年重新招投标,又与被告订立荒山拍卖协议,承包人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该合同的实质属于林业承包合同,双方已经实际履行,该合同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为被告出具承包金收据时未说明拖欠承包金的情况,原告要求被告补交承包金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变更本案案由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补交承包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龙县木井镇分山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被告申凤军补交201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承包金174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卢龙县木井镇分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解志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