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文锦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7460819355。
法定代表人:李启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顺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犹江大道龙腾盛世3号楼201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759952330F。
法定代表人:周方太,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顺祥实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西顺祥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于上犹县东山镇犹江大道龙腾盛世5#楼108店面、109店面[赣(2020)上犹县不动产权第0XXXX27号、赣(2020)上犹县不动产权第0XXXX26号],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江西顺祥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于上犹县东山镇犹江大道龙腾盛世5#楼108店面、109店面[赣(2020)上犹县不动产权第0XXXX27号、赣(2020)上犹县不动产权第0XXXX26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犹县三星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