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青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向春华,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溆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青洲与被执行人向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24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2021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1日撤回执行申请,2021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春华在银行的存款203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向春华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奉志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