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薛百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李仲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仲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仲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a2ada17355065edf@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3.7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扣划被执行人李仲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a2ada17355065edf@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3.73元。扣划至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 洁 审判员 千 磐 审判员 王兴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丹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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