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水凯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永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海。

被告:红安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仁松。

审理经过

原告衡水凯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安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3日,原告衡水凯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红安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水凯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红安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5元,由原告衡水凯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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