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营业场所河南省新密市新县城东大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065184348。

负责人:孟辉,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王卫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新密支行)诉被告王卫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农行新密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合计7689.68元(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暂计算至2021年7月1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完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73,被告在2020年2月18日消费后至今未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信用卡透支清偿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农行新密支行明确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透支款本息7689.68元,包括透支本金5657.07元,利息1701.7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27.86元,并明确2021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5657.0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王卫峰在举证期限内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3月28日被告王卫峰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并同意遵守领用合约及章程的规定,2018年3月28日被告王卫峰开卡并使用卡号为62×××73的信用卡。双方约定,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领取信用卡后,被告王卫峰在持卡期间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了消费,但未按照约定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卫峰通过信用卡确立的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王卫峰透支信用卡后,未按照约定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截至2021年7月1日,被告王卫峰尚欠原告透支本金5657.07元,利息1701.75元,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2021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卫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卫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透支本金5657.07元,利息1701.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1日,之后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以本金5657.07元为基数计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王卫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