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永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田维娇,女,****年**月**日出生,女,彝族,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叶苍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永秀与被执行人田维娇、叶苍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2021)黔020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6633元(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案件受理费1731元,共计78364元,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075元(已交纳)。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
2021年8月3日,被执行人因需长期履行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偿还本案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75000元,其中于2021年8月5日前偿还10000元,剩余65000元于2022年3月15日前履行完毕,收款方式:吉永秀在工商银行62×××87号银行卡。同日,被执行人当场履行执行款项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的冻结措施;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期限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因和解需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之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黔0201执27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霆
审判员 刘 毅
审判员 刘春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