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冠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申请执行人:史美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申请执行人:马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申请执行人:孙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申请执行人:孙某2,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法定代理人:马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孙建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邢保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浦西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冠三、史美荣、马某、孙某1、孙某2与被执行人邢保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邢保学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9907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邢保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邢保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邢保学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21年1月22日、2021年2月4日、2021年4月23日、2021年5月28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邢保学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因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目前存在无法过户问题,本院需调取相关车辆资料,故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邢保学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21年4月11日,经向长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邢保学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2021年5月1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1年7月20日,经约谈申请人代理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孙建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