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薛x。 被执行人:任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薛x申请执行任x退伙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任x银行存款170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任x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850元申请执行费2478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扣划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水县支行;账号:xxx)。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执行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耀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一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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