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光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杨尚勇,彝族。
审理经过
原告聂光林与被告杨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聂光林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光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0元,由原告聂光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