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丙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弓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街道苏屯村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弓春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喜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艳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丙坤与弓帅、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街道苏屯村村民委员会、弓春霞、张喜荣、高艳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弓帅、弓春霞、张喜荣、高艳利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135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