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天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6124073H。

法定代表人:韩玉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忠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宜昌天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人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忠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3民初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天地人和公司上诉请求:请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天地人和公司向谭忠魁支付电梯修理费6300元或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事实认定错误。原判决认定谭忠魁家中漏水与电梯损坏无直接因果关系,系事实认定错误。一审中,天地人和公司举证证明了谭忠魁家中漏水、在漏水发生后电梯损坏的事实、在业主委会及居委会网格员参与调解的会议记录,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漏水与电梯损坏存在因果关系。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不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是优势证据规则,本案从现有证据应当可以证明漏水与损坏之间有因果关系,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也应注意经济原则,电梯维修公司所出具报价单中明确“因电梯进水,损坏多个元器件”,这是专业人士的判决,也是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从经济及便民而言,在提供因果关系的证明后,若谭忠魁认为是其他原因造成损坏,其证明责任应转移到谭忠魁。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对因果关系认定错误,致其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谭忠魁辩称,服从原审判决,天地人和公司的上诉没有道理。本案已经过两年,都没有很好的解决,谭忠魁自己也有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的责任推卸到谭忠魁的身上,给谭忠魁自身也造成了精神压力,天地人和公司应该向谭忠魁道歉。本案谭忠魁不承担责任理由主要是:一、物业巡逻不到位,导致损失扩大。二、电梯损坏原因不明,不一定是谭忠魁家漏水导致的。三、物业公司关于电梯维修的相关证据、钱款支付时都没有通知谭忠魁,谭忠魁也不在场,不知道是否属实。

一审原告诉称

天地人和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谭忠魁支付天地人和物业公司垫付的电梯维修费6300元。2.诉讼费用由谭忠魁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17日下午3点,城市星空小区1901业主谭忠魁家厨房主供水管脱落后漏水,谭忠魁家中无人。楼下业主听到水声后告知天地人和公司的工作人员,天地人和公司随即安排人员赶到现场,关闭谭忠魁家对应的水阀并通知谭忠魁回家查看受损情况。2018年11月19日,湖北斯译电梯有限公司向天地人和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损坏的器件及金额。2018年12月5日,宜昌市城市星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邓永红、天地人和公司的员工吴学刚、金家台社区的网格员万晓欣、谭忠魁在城市星空物业办公室,针对谭忠魁家中漏水进入电梯轿厢后,电梯损坏一事沟通协商。宜昌市城市星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邓永红提出调解方案为电梯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承担三分之一,谭忠魁承担剩余部分。但谭忠魁认为其家中漏水造成的损失和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当有关,拒绝承担电梯维修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谭忠魁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2018年12月22日,宜昌市城市星空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协议》一份,载明“2018年11月17日下午3点多,城市星空小区一单元1901业主家厨房漏水,水一直流到单元客梯电梯井后进入该电梯轿厢内,导致电梯出现故障无法运行。经过电梯公司检查,发现部分配件需要更换后才能正常运行,更换配件费用为6300元。为了不影响一单元业主的正常出行,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先行垫付了6300元电梯配件更换费用,小区业委会确认电梯维修费追偿、追索权利由小区物业公司所有,由物业公司向侵权人进行追偿。”2018年12月25日,湖北斯译电梯有限公司向天地人和物业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电梯维修费用为6300元。嗣后,天地人和公司向谭忠魁催讨维修费用未果,天地人和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电梯为公共设施设备,天地人和公司基于宜昌市城市星空小区业主委员会转让其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享有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天地人和公司主张谭忠魁承担损害赔偿,应当对谭忠魁存在违法行为、其单位存在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谭忠魁存在过错等侵权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谭忠魁家中漏水属实,但天地人和公司仅凭《工作联系函》、《会议记录》、《收据》不足以证明谭忠魁家中漏水系致使电梯损坏的直接原因,其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天地人和公司要求谭忠魁向其支付电梯维修费用6300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天地人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天地人和公司负担。

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天地人和公司一审中提交了2018年11月19日湖北斯译电梯有限公司向天地人和公司发送的关于电梯维修的工作联系函、电梯维修费收据、2018年12月5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小区业委会、社区网格员参加的协调会议记录,从前述证据看,谭忠魁家中****年**月**日出生了漏水事件,事发第三天电梯维修公司便发函进行配件报价,该函中陈述了电梯损坏的具体原因及损坏的配件明细,12月5日小区相关方就电梯进水维修的费用问题进行了协商。结合谭忠魁、天地人和公司在一、二审中陈述,本院认为谭忠魁家中漏水致小区所在楼栋电梯进水并产生电梯维修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该认定该事实的存在。谭忠魁未能合理维护管理家中水管设施,在家中水管发生漏水未能及时发现、控制致使流水累积直至流至小区共有部分并造成电梯损害,其应对电梯因水渍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涉案小区业委会出具的说明,天地人和公司基于宜昌市城市星空小区业主委员会转让其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享有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谭忠魁辩称电梯损坏不一定是其家中漏水所致,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对电梯因其他原因损坏进行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天地人和公司向谭忠魁主张6300元电梯维修费用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更正。

综上所述,天地人和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3民初790号民事判决;

二、谭忠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宜昌天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费用63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宜昌天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宜昌天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谭忠魁负担。谭忠魁应负担的诉讼费应在执行中一并向宜昌天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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