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钢,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胡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息县。
被申请人:罗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息县。
被申请人:王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息县。
被申请人:许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杰、罗艳、王磊、许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及网络银行的存款、公司股权、车辆、房产和其他财产共3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车辆、房产或其他财产(价值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