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国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申请人邹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国辉与被申请人邹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湘1321财保135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邹亚军驾驶的车牌号为湘FC××××小型普通客车。被申请人邹亚军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邹亚军已向本院交纳保证金8000元,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的投保保单,可以保证被申请人本人赔偿申请人朱国辉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现被申请人邹亚军申请解除车牌号为湘FC××××小型普通客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邹亚军驾驶的车牌号为湘FC××××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原扣押在双峰交警大队第一中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