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云龙,职务镇长。
被执行人彭美军,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彭美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9)黑0405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彭美军于2021年7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彭美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人民政府林木损失251,856.20元、保证金73,356.00元,合计325,212.20元;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扣划被执行人彭美军名下现有银行存款(以实际扣划数额为准)后,剩余款项于2024年8月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三、申请执行人费4,77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至7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彭美军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合计10,480.34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人民政府10,423.14元,收取执行费57.20元,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5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