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艳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王东宁,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艳华与被告王东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艳华于2021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艳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艳华撤回对被告王东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艳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 宪 伟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方   璇 书  记  员   马苏日乐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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