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学艳,女,汉族,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龙再翔,男,苗族,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学艳诉被告龙再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学艳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学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成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