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先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执行人贾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琼9023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贾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贾从军履行罚金人民币198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贾从军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琼9023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贾从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的告罗先财支付劳务报酬16201元及违约金3600元,合计19801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