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陈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超与被告陈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刘超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好纠纷,原告刘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刘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