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子支行,住所地,永昌县新城子镇南大街。
负责人:韩发祥,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有红,该支行副行长。
被告:张世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被告:吴世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被告:刘金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子支行与被告张世奎、吴世鹏、刘金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