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中心,住所:青岛市市北区嘉善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刘翼,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春,山东天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东天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隋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中心与被告隋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中心在本院通知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