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杨辉,系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国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历广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赵冬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李桂旭,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海城市王石富利针织制衣厂,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王石镇代千村232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富。
审理经过
原告李军诉被告赵国富、历广珍、赵冬冬、李桂旭、海城市王石富利针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景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