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桂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科杰,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61幢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马力。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桂芬与被执行人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张桂芬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9794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互联网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三个,但余额均不足。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委托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城投集团科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于2021年6月15日委托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城投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于2021年9月27日委托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城投集团第十五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上述股权均因未能获取相关资料而无法评估处置。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61幢11层1101现场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未在该地实际经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张桂芬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 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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