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小彩,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张瑞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城县。
审理经过
张小彩与张瑞亭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豫0323民初1819号民事调解书。判决如下:一、婚生女张嘉范、婚生子张嘉宁随原告生活,由原告张小彩抚养,被告张瑞亭支付抚养费,支付标准为每月每人900元至两个孩子满18岁止,自2016年8月1日起每月5日前支付;二、位于新安县新城西商贸区(房产证号:房权证新房字第××号)房产一套(包括房内财产)仍归婚生子张嘉宁所有,在张嘉宁满18周岁前,未经原被告双方同意不得出卖房产。因被执行人张瑞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小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张瑞亭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021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张小彩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瑞亭(2021)豫0323执1471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323执14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