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滦县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振洪,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凤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刘小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凤原、刘小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