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振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刘亚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贾振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沙书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原告贾振合、刘亚清与被告贾振霞、沙书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贾振合、刘亚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贾振合、刘亚清与贾普旭存在亲子关系,贾普旭系原告贾振合、刘亚清的亲生女儿;2.请求判令贾普旭的抚养权归原告贾振合与刘亚清所有。事实与理由:原告贾振合、刘亚清于1990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名子女,在二女儿贾普旭出生前,被告贾振霞(系原告贾振合的姐姐)与二原告商量若出生后孩子为女孩,则由被告抚养,若孩子为男孩,则孩子由原告抚养,于是在贾普旭出生后,便将贾普旭的户口登记在了贾振霞与沙书德夫妻名下。但是后来由于原告爱子心切,孩子出生后,原告一直没将贾普旭交由被告抚养,而是由原告抚养至今。为明确亲子关系,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可以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应是父母子女之间,本案中被告贾振霞、沙书德明显并非确认亲子关系纠纷的相对方,故贾振霞、沙书德并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贾振合、刘亚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退还贾振合、刘亚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