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建信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2幢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1767878F。 法定代表人:邓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毫,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佳欣,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腾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106号附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8CPD57。 法定代表人:刘铁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泉,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清,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建信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公司)与被告重庆腾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灏、杨毫,被告腾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建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费用40万元,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0300元;2、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咨询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代理被告处理相关建筑工程资质申报工作,待原告为被告成功申报资质并取得相关证书后,由被告支付委托代理费用40万元,另对费用明细和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现原告已按约定为被告办理完成相关申报事宜,但被告至今未按照约定按期向原告支付款项,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费用30万元,并支付利息1522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自2018年5月8日计算至2019年8月9日止)。因本案没有进行保全,撤回第二项关于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另,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合同费用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腾旭公司辩称,1、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于2017年12月14日委托公司股东吴祖军向原告指定的账户支付定金10万元;2、原告并未按照协议办理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的资质,依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当在被告支付定金之日起6个月内办完,逾期超过30日的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需在2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被告已经支付的全额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万元并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原告并未完成协议约定的事务,其本身已经违约,无权要求被告支付30万元以及相关的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2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签订《咨询代理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办理委托事项中的5项资质增项的申报通过及相关事宜。一、委托事项。乙方代理甲方完成“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消防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申报直至取得“资质”证书,所有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搜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核。2、资质申报所需的相关专业注册二级建造师的调配。3、甲方资质申报的业绩不足,此部分由乙方整理补充完成。4、资质证书取得后,如遇资质年检,乙方应承诺确保甲方相关资料、人员在没有变更的情况下,提供年检工作。5、负责建委和其他相关单位的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各方面的关系协调。6、按照资质申报相关规定整理资料、资质申报全过程所形成的一系列资料按规定装订成册,备送一份给甲方存档。二、委托代理费用。本次委托代理费用采取包干方式,即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次委托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40万元,费用明细如下:1、乙方为甲方招聘建造师、工程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工人等人员总计自费20万元;具体人员详见附表1、附表2。2、委托代理费用为20万元,该费用是乙方为代为整理整套增项资质资料、甲方业绩代办费以及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三级、钢结构工程三级、环保工程三级、消防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代办费用。三、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后,甲方即支付乙方定金10万元。2、乙方为甲方公司成功注册上述资质所需建造师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中级职称人员入库后,甲方即支付乙方10万元。3、乙方成功为甲方代理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后,甲方即支付乙方10万元。4、乙方成功为甲方代理消防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后,甲方即支付10万元。5、支付方式,银行转账至乙方建行沙坪坝支银邓灏卡号622700376161005XXXX。四、委托代理期限。乙方承诺本合同约定所有事项,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之日起,至各项资质全部取得以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示为准止,期限为6个月。若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上述所有委托工作,逾期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有委托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在2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合同约定的原告受托事项,除了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的资质外,其余均已经履行。关于原告未能办理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的资质的原因,原告陈述国家要求区分高压电工和低压电工,而重庆对电工技术人员的证书或者职称没有区分高低压电工,由于不符合国家办理资质的政策,所以不能办理。被告陈述,原因不清楚,但是责任不在被告,原告的相关理由没有证据支持。 上述事实,有《咨询代理协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咨询代理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未按约定为被告完成全部委托事项,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费用30万元、利息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重庆建信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4.50元,减半收取3802.25元,由原告重庆建信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 浩 审判员 肖学富 审判员 张成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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