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忠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艳,黑龙江乾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连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喜(系孙连辉内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刘长梅(系孙连辉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刘长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久,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忠怀与被告孙连辉、刘长梅、刘长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忠怀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忠怀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9.00元,减半收取计为2210.00元,由原告王忠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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