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忠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艳,黑龙江乾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连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喜(系孙连辉内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刘长梅(系孙连辉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刘长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久,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忠怀与被告孙连辉、刘长梅、刘长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忠怀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忠怀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9.00元,减半收取计为2210.00元,由原告王忠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