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晓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被告:依马木·木太力甫,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晓斌与被告依马木·木太力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04日立案。原告韩晓斌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韩晓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晓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27元,减半收取计164.63元,由韩晓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