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小花,住天峻县。

被告:张鹏,住甘肃省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小花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小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刘小花支付借支11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7日,被告张鹏向原告刘小花借支10000元,并称第二天就刷信用卡后偿还给原告,另被告于2019年向原告借款1000元,但该两笔款合计11000元至今未还。

原告刘小花围绕其诉求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二页,以证明向被告张鹏借款1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张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7日,原告刘小花通过微信向被告张鹏借款10000元,被告张鹏表示第二天用刷信用卡的方式向原告还款,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时,被告张鹏表示没有能力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花于2020年向被告张鹏借款10000元的事实,双方虽然没有书面的借据,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转账10000元的记录及被告张鹏表示刷信用卡还款的表示,可以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鹏应当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诉求的2019年借款1000元的诉求,庭审中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鹏返还原告刘小花借款1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张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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