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坚强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九社村五星65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椿,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亿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龙下村龙华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薛俊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莆田市坚强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亿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0)闽0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3月2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坚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秀椿,被上诉人亿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坚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坚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亿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坚强公司专利号为ZL201420033XXX.X、名称为“超声波冲压机”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1、2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认定错误。1.原审判决对技术特征划分错误。本案中,“包括双齿杆压力器、手柄、脚踏板和链条,脚踏板安装在操作台下面,双齿杆压力器和手柄安装在操作台上面,链条把脚踏板和双齿杆压力器的手柄相连接”应划分为一个“用于驱动刀架活动”的技术特征,原审判决中将此划分为“包括双齿杆压力器、手柄、脚踏板和链条”及“脚踏板安装在操作台下面,双齿杆压力器和手柄安装在操作台上面,链条把脚踏板和双齿杆压力器的手柄相连接”两个技术特征,系技术特征划分错误。2.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包括“气动机构、控制开关和数据线,控制开关设于操作台下,气动机构设于操作台上面,数据线连接控制开关和气动机构”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包括双齿杆压力器、手柄、脚踏板和链条,脚踏板安装在操作台下面,双齿杆压力器和手柄安装在操作台上面,链条把脚踏板和双齿杆压力器的手柄相连接”等同。其一,技术手段基本相同。一者采用脚踩驱动方式,另一者采用气动方式,且二者都是通过操作或控制位于操作台下面的部件以控制位于操作台上面的机构带动刀架上下活动,因此二者技术手段基本相同。其二,实现功能相同。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的功能是为了驱动刀架活动,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功能也是为了驱动刀架活动,因此二者实现功能相同。其三,达到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涉案专利通过刀架上下活动以压紧布料,再配合刀架控制布料加热区域,且采用人工驱动方式;被诉侵权产品通过刀架上下活动以压紧布料,再配合刀架控制布料加热区域,且采用气动方式,二者差异仅在人工驱动方式还是气动方式,因此达到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其四,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气动方式还是人工驱动方式都是常规选择,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可联想到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技术手段、实现功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且系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联想到的技术特征,因此二者技术特征等同。(二)原审判决中认定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超声波发生器用于将电波传给超声波换能器以振动加热**把受压的位置上的布料切断’的技术特征”错误。说明书中[0002]段记载了“一种超声波冲压机,特别是涉及制衣、制鞋、皮带、制包领域的生产过程中对半成品、成品的材料进行裁断、冲孔、压花样和按照材料的图案等的裁切或加工的专用设备,如有图案的织带用切带机自动裁切会把图案切开,为了保存织带上有完整的图案,应用超声波技术来结合机械原理的脚动裁断,能在织带上自由选择需要的图案,实用方便;例如:皮带厂家生产一条皮带的多个冲孔也可以用超声波技术来结合机械的脚动来冲压,压一下就会冲出多个孔来,产品不毛边、不变色、效果好;还可以在成品的服装和鞋的上面压花样装饰,方便又实用”。依据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1中的“冲压机”及“裁断”的解释范围包含有“压花样”。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刀架上带有“由凹凸均匀布置的凸点组成的花纹”,焊接时刀架压靠在布料上以加热布料之对应凸点的区域,焊接处带有“均匀布置的区域”,“均匀布置的区域”构成“花纹”,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焊接”实质上是“压花”中的一种,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有涉案专利技术特征3“超声波发生器用于将电波传给超声波换能器以振动加热**把受压的位置上的布料切断”。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并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

亿达公司答辩称:(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亿达公司的行为未侵害坚强公司的专利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原审法院对技术特征的划分没有错误。技术特征是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技术单元。涉案专利中,双齿杆压力器实现带动刀架上下运动、手柄用于将链条的动作转变为转动、刀架用于切断布料、脚踏板用于提供机构运动的动力源、链条用于传递动力,上述各技术特征,均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并产生独立的技术效果,因此原审法院关于技术特征的划分是正确的。而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通过控制开关使得外接的空压机中的气体进入气动机构,推动气动机构下方的点焊头上下运动,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方式实现点焊头动作。被诉侵权产品缺少上述各个技术特征,相应的也缺少上述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位置关系特征,与涉案专利完全不相同。两个技术方案之间的各个技术特征之间无法一一对应,实现推动刀架(点焊头)上下运动采取的手段完全不同,两者不构成等同。(三)被诉侵权产品只能对布料进行焊接加工,无法实现裁切,这点也是坚强公司确认的。被诉侵权产品点焊头上的凹凸点,是为了焊接布料后易于脱模,不是实现压花效果。焊接是将两块独立的布料固定为一体,压花在布料上冲压出花纹,两者完全不同,坚强公司刻意将“焊接”解释为“压花”中的一种,显然逻辑不对,与客观事实不符。并且,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限定为准,涉案专利在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了对布料切断,而没有记载冲孔、压花样的技术效果,不能在侵权诉讼中获得保护。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坚强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坚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坚强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亿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的行为;2.判令亿达公司赔偿坚强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3.判令亿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坚强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坚强公司发现亿达公司生产销售的超声波冲压机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有关规定,亿达公司未经坚强公司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生产销售超声波冲压机的行为侵害了坚强公司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涉案专利申请日2014年1月20日,授权公告日2015年1月21日,专利权人为坚强公司,涉案专利目前维持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更正),评价结论是全部权利要求1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坚强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超声波冲压机,其特征在于,包括:一超声波发生器,一超声波换能器,一操作台,一底座,一双齿杆压力器,一手柄,一刀架,一脚踏板,一链条;所述的一超声波发生器、一超声波换能器和一脚踏板安装在所述的一操作台下面,所述的一底座,一双齿杆压力器,一手柄,一刀架安装在所述的一操作台上面,所述的一链条把一脚踏板和一双齿杆压力器的手柄相连接,在操作台上面的超声波换能器用于放上需要裁切的布料,脚踏板通过链条带动操作台上面的双齿杆压力器来带动刀架向超声波换能器上的布料压紧,超声波发生器用于将电波传给超声波换能器以振动加热**把被受压的位置上的布料切断,超声波换能器在没有受压的位置不会加热”。涉案专利说明书[0003]段记载:“本实用新型超声波冲压机,主要解决制衣、制鞋、皮带、制包领域的产品、半成品进行压花样、冲孔、裁切等创新装饰工作,为缝制生产厂家创造更多的新产品”,[0005]段记载:“应用超声波技术结合脚动机械的冲压来对制衣、制鞋、皮带、制包领域的产品、半成品进行压花样、冲孔、裁切等创新装饰工作”。

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出具的(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4208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4月10日,公证人员以及坚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秀椿来到福建省晋江市亿达公司前,公证人员用手机进行实时位置定位,取得手机截屏照片1张,并对该公司的门面、周围的环境进行拍照,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林秀椿进入该公司内,购买了机器1台,林秀椿用手机支付宝支付2万元后对手机支付的“账单详情”进行拍照。随后,在亿达公司公证人员的带领下,公证人员、林秀椿来到福建省晋江市内的一处仓库前,公证人员用手机进行实时位置定位,取得手机截屏照片1张,并对该仓库及周围的环境进行拍照,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林秀椿进入该仓库内,提取了上述购买的机器,并使用货车将机器运回公证处物证室存放。2020年4月23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林秀椿从公证处物证室提取出上述购买的机器,由公证人员对机器进行拍照后封存,并再次拍照后,全部交由林秀椿自行保管。

原审庭审期间,亿达公司确认上述公证书对应的封存物系其生产销售。当庭拆封并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为一种超声波冲压机,包括一超声波发生器,一超声波换能器,一操作台,一底座,一气动机构,一点焊头;所述的一超声波发生器、一超声波换能器和连接气动机构的控制开关安装在操作台下面,所述的一底座,一气动机构,一点焊头安装在所述的一操作台上面,气动机构和控制开关通过线缆相连接,在操作台上面的超声波换能器放上需要点焊的布料,在控制开关的控制下,操作台上面的气动机构带动点焊头向超声波换能器上的布料压紧,超声波发生器将电波传给超声波换能器以振动加热**把被受压的位置上的布料焊接,超声波换能器在没有受压的位置不会加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被诉侵权产品缺少一双齿杆压力器、一手柄、一刀架、一脚踏板、一链条;2.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的存在,因而被诉侵权产品缺少一双齿杆压力器、一刀架安装在操作台上面、一链条把一脚踏板和一双齿杆压力器的手柄相连接、一脚踏板通过一链条带动一双齿杆压力器来带动刀架向布料压紧等技术特征;3.被诉侵权产品无法实现超声波发生器将电波传给超声波换能器以振动加热**把受压的位置上的布料切断。

坚强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技术方案采用脚动(人工)驱动方式带动刀架上下活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气动方式带动点焊头上下活动,二者构成等同。亿达公司则认为二者采用完全不同的机械运动方式,不构成等同。坚强公司还主张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超声波冲压机可对材料进行裁断、冲孔、压花样,被诉侵权产品可用于对布料的焊接即压花样,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坚强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万元,调查取证等其他维权支出6.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亿达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坚强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坚强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存在3个区别技术特征,对此坚强公司主张区别技术特征1、2构成等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坚强公司主张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超声波冲压机可对材料进行裁断、冲孔、压花样,被诉侵权产品可实现对布料的焊接即压花样,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采取脚踏板和双齿杆压力器的手柄通过链条相连接、脚踏板通过链条带动双齿杆压力器下方的刀架上下运动的技术手段,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通过控制开关使得外接的空压机中的气体进入气动机构,推动气动机构下方的点焊头上下运动。可见,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推动刀架(点焊头)上下运动所采取的手段完全不同,而手段是否相同或基本相同是等同侵权判断的前提,手段不同或不构成基本相同的,则一般无需进一步考虑功能和效果是否基本相同。还需指出的是,涉案专利说明书[0005]段已明确限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系应用超声波技术结合脚动机械的冲压来实现材料的裁切,故不应再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的超声波技术结合气动机构进行冲压的方式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外,等同特征的替换应当是具体的、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而不是整体技术方案之间的替换。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坚强公司仍然主张涉案专利技术方案采用脚动驱动方式带动刀架上下活动,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气动方式带动点焊头上下活动构成整体等同,不符合司法解释中有关技术特征等同判定的规定。据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1、2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讼争双方均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只能用于对材料进行焊接(压花样),无法实现裁切,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超声波发生器用于将电波传给超声波换能器以振动加热**把受压的位置上的布料切断”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说明书[0003]、[0005]段中描述的对材料进行冲孔、压花样的技术方案并未被概括到权利要求中,应视为坚强公司放弃对冲孔、压花样技术方案的保护,坚强公司不能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侵权诉讼中请求获得保护。综上所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亿达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未侵害坚强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一审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坚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坚强公司负担。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坚强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几组证据:第一组,(2020)闽05民终441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目涉案产品来源和亿达公司的品行不端;第二组,亿达公司支付宝和微信收款凭证一份及林秀椿与薛俊伟通话录音两份;第三组,亿达公司的抖音视频两段。第二、三组证据拟共同证明亿达公司欺骗坚强公司并哄抬抗疫物价,导致坚强公司生产口罩损失严重。

亿达公司对坚强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该三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依法不应采纳。意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系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判决驳回坚强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涉案产品是亿达公司生产,但涉案产品并未落入坚强公司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能得出此证据证明“亿达公司品行不端”,反而暴露了坚强公司企图通过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对亿达公司造成诉累。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系坚强公司与亿达公司关于设备购买及支付定金的聊天,与坚强公司的待证事实及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两段通话记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确认通话对象,没有提供原始载体,合法性不予认可,与亿达公司是否侵害其专利权无关,对关联性及目的性不予认可。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坚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认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及第二组证据中的支付宝和微信收款凭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第二组证据中的通话录音以及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对于确认真实性证据的证明力,将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另查明:涉案专利说明书[0004]段记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当在操作台上面的超声波换能器上放上需要裁切的物料后,用脚踩下脚踏板,操作台上面的双齿杆压力器将带动刀架向超声波换能器上的物料压紧,通过超声波发生器将电波传给超声波换能器,超声波换能器会震动加热**把被受压的位置物料切断,超声波换能器没有受压的位置不会加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坚强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具体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驱动方式与涉案专利中的对应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坚强公司上诉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包括“气动机构、控制开关和数据线,控制开关设于操作台下,气动机构设于操作台上面,数据线连接控制开关和气动机构”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包括双齿杆压力器、手柄、脚踏板和链条,脚踏板安装在操作台下面,双齿杆压力器和手柄安装在操作台上面,链条把脚踏板和双齿杆压力器的手柄相连接”构成等同。

对此,本院认为,关于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的判断,应当以技术手段是否基本相同作为出发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实现裁切功能采取的技术手段是:由脚踏板通过链条带动操作台上面的双齿杆压力器来带动刀架向超声波换能器上的布料压紧,然后通过超声波发生器将电波传给超声波换能器以振动加热**把被受压的位置上的布料切断,再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0004]段记载的对于该技术特征的解释和说明,涉案专利是应用超声波技术结合脚动机械传动的冲压来实现对物料的裁切,刀架是通过人工脚动机械传动方式驱动。被诉侵权产品实现点焊或者裁切功能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控制开关使得外接的空压机中的气体进入气动机构,推动气动机构下方的点焊头上下运动以实现相应的功能,即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利用脚动踏板机械传动方式驱动刀架运动的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采取的上述技术手段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且由于两者系完全不同的传动和驱动的技术手段,故也不构成等同特征。基于上述分析,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与涉案专利上述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者等同的相应技术特征,依据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鉴于此,坚强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还具备涉案专利的其他技术特征,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坚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莆田市坚强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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