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镇县马家皂乡。身份证号码:14212119650402****。
被执行人高志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9701213****。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日与被执行人高志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高县人民法院(2019)晋0221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志仁在阳高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已被阳高县人民法院(2020)晋0221民初6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高志仁在阳高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23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