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聂应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花桥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9日作出(2003)惠中法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应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人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应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5次,共计减刑3年5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6日止。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21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花桥监狱认为,罪犯聂应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聂应江在2016年12月、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得监狱记功2次,表扬12次,4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8年下半年担任特定刚(监督岗),2019年全年担任特定刚(监督岗),2020年上半年担任特定刚(质检员),本次减刑间隔周期罪犯聂应江亲属聂应武代聂应江缴纳罚金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1张缴纳罚金票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聂应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经过综合考虑罪犯聂应江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悔改表现等减刑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聂应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