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史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培,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闫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震,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史立伟与被告闫爱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7月29日,原告史立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史立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史立伟负担。
本裁定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