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罗县梦想招待所。
经营者:王莉,系平罗县梦想招待所经营者。
被告:王某,住山东省莱芜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平罗县梦想招待所与被告王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平罗县梦想招待所于2021年6月2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罗县梦想招待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平罗县梦想招待所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