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晏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赫,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环路239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5854048000。
法定代表人:李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波,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高晏宝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高晏宝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高晏宝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晏宝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柴国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嘉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