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尉丕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阳高县东小村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现羁押于太原一监。
被执行人:吴存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阳高县友宰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现羁押于太原一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尉丕军、吴存明责令退赔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尉丕军所有的晋B93***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对晋B93***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拍卖。2020年12月13日,买受人张鑫(身份证号码:1402211***********)以29597.50元的最高价竞得晋B93***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尉丕军名下的晋B93***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