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圣腾鸣防水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勤江社区。
法定代表人:郭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艾青,山西得天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山西得天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0)晋7102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日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04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