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利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
被告:骆文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
被告:陈登,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利民与被告骆文宣、陈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利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利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陈利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