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华路8号。 负责人:王世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娣,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宏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与被告韩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2021年6月29日,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继续履行合同;2021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负担;本院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40元,退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自行向本院申请退回上述费用1,440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游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尚国俊